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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效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2月2日上午12时起在全县范围内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执法和通信、供电、供水、燃气、市政、急救医疗、军车、警车、消防车等应急服务保障类车辆以及救援清障、环卫等专项作业车辆外,其他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二、对允许上路行驶的疫情防控工作用车(含公务用车),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放《商城县疫情防控工作车辆通行证》并盖章。特别紧急情况需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要在事后及时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交通检查组(0376-7955555)书面报备。
三、对确需离开我县的车辆,凭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加章认可后登记号牌(备以后违法录入核对),当天按照指定路线离开,当天没有离开的,证明作废。
四、对违反本通告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解除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间另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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